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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案例及分析

 摘要: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校园因素包括:学校教师的以绝对服从为特征的权威性管理模式、校园的等级制结构、暴力性校园文化、团体动力、以权力为中心的校园人际关系、缺乏情感交流的疏远化学习模式。因此有必要对学校自身的社会结构进行审查。即有必要改革学校的传统教育范式,构筑平等而友好的师生关系、重新阐释学习的本质、建设必要的校园秩序等每年四、五月和十、十一月即春末夏初和秋末冬初,普通高中都会发生两、三起打架事件。尽管已发现此规律,提前召开班主任会,要求班主任关注学生情绪变化,做好疏导工作,事情往往还是会接二连三的发生。

 案例1:今年十月下旬一天晚上,高一学生在广场观看“喜迎十八大”文艺汇演。学生甲中途出来去厕所,不小心碰了学生乙的凳子。没等甲反应过来,乙就大声斥责:想干吗?没长眼吗?甲说对不起。对不起就行了?乙仍不解气。这是与甲同去的学生丙出面干预,说“这是我好朋友,有啥事给我说。”……事后丙约乙到外面说事,丙被乙找的人打伤住医院。

 案例2:今年十一月中旬高二学生丁与戊发生矛盾,下课后丁找了同学四人,其中三人在教室内把戊打了一顿,戊往外跑,又被赶来的第四人己一拳打的鼻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

 近年来国内外校园暴力事件的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极大关注。大多数专家学者把校园暴力归因于实施暴力者和受害者的个性品质。尽管学校是校园暴力发生地,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事后处理上,对引发暴力的重要成因──校园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却不是很多。所以深入剖析导致校园暴力成为高发事件的校园环境因素,很有必要。

 根据我十多年来从事中高中学校学生管理的工作经验,校园内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学的质量、学校的纪律措施等因素往往是直接导致校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也正是区别不同的校园所发生的暴力侵害行为的性质的重要依据。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校园因素包括:学校教师的以绝对服从为特征的权威性管理模式、校园的等级制结构、暴力性校园文化、团体动力、以权力为中心的校园人际关系、缺乏情感交流的疏远化学习模式。

 1.校园暴力的校园因素归因

 暴力侵害行为是一个结构性问题

 1.1 目前,校园暴力大面积流行于在校学生群体中,类似这种大面积流行的社会问题在社会学中通常是将其作为一个潜在的特殊环境所固有的结构性问题来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在社会学中,所谓的结构就是一个系统,包括三个要素,即整体性、转换规律和自身调节性。因此结构是依循一定转换规律而变化的动态整体。换句话说,结构性问题总是有边界的或有一个限度的,这个限度决定了个体为了解决日常生活问题可以做什么。解决问题的基本办法产生于社会自身结构的调整和修正。

 日本池田理惠子指出:“在社会学中学校也是一个具有明显分界线的以等级和权威制度为基石的结构性组织。这种结构是一种官僚式组织结构,被一定的制度和严格的仪式形式、训练措施和惩戒方法等所支持,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会借助暴力。学校作为一种社会机构的基本功能是教育年轻人和使年轻人社会化,其固有的特征是严格遵守制度和对个体差异的容忍度低。”正是因为学校的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共性为我们思考校园暴力问题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校园在一定程度上事实性的孕育了其暴力行为的发生。西方社会学家泰特姆(Tattum D.)批评学校“虽然不完全是封闭的军事化的组织氛围,但却是一个以服从为主要特征的权威性机构。在一个只有男生的学校中尤其容易形成暴力性氛围,所以在这种氛围中发生学生之间的暴力侵犯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史密斯和夏普(Smith and Sharp)说:“侵害行为问题尤其可能发生在权力关系特征明显而其监督不力的那些社会团体中,譬如军队、监狱,当然也包括学校。”这些国外学者的论述表明:学校通常是一种以绝对服从为特征的权威型结构明显的组织,其所使用的具体教育方法如谴责、惩戒和训戒等经常是建立在应用攻击、权力和控制等手段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学校等级式的和竞争性的环境氛围(虽然这种氛围往往与关心的氛围并存)也在事实上为侵害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2 “暴力性校园文化”是校园暴力行为的催化剂

 很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证明:一个流行“暴力文化”的校园要比没有“暴力文化”的校园发生暴力侵害行为的概率高得多。如果一个学校的领导和有权威的教师能够认识到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并阐明其制止暴力行为的决心和意志,就能营造良好的“无暴力校园文化”从而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由于惧怕影响学校声誉或者私人的一些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因为一些肇事学生家长的社会地位较高等),一些管理人员、教师等在处理和干预校园暴力行为时态度暧昧、迟疑不决或游移不定,这是助长校园暴力行为的重要因素。实际上一个治理有方的学校、一个拥有健康校园文化的学校发生学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指校风优良、校园行为规范已经深入学生的内心、学生言语举止得体、教师能够对学生的优良行为和所取得的进步加以及时的表扬。

 在一个不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下,师生之间的关系往往会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是强权支配的师生关系,另一个是“放羊式”的师生关系。在校学生有可能模仿那些有力量而且独裁的教师,譬如个别独裁式班主任、体育教师等往往会成为一些男学生的崇拜偶像。如果学生把这些老师的言行作为自己的榜样对待自己的同学并实施伤害行为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反之,那些既不严厉又无法控制课堂秩序的教师同样会让学生对校园生活失去信心甚至憎恶学校,也将因此而导致校园侵害行为的发生。去年学校发生了一起课堂上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侮辱老师的案例,就属于那种典型的教师无法控制课堂局面的“放羊式”师生关系情况。另外,教师对学生的消极态度同样可能成为学生伤害其同伴的借口。譬如教师对学生使用尖酸刻薄的措辞伤害其自尊等。

 1.3 “团体动力”让校园暴力行为更加复杂化

 国内外的调查研究显示,各国所发生的校园暴力中集体实施的侵害行为要比个体实施的行为多1-4倍以上。据1997年日本森田(Morita)调查研究证明:日本只有20%的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是个体实施的;奥维斯(Olweus)在挪威的调查显示:挪威35-40%是个体暴力伤害行为,而澳大利亚学生个体伤害事件男约占总伤害事件的60%,女约占44%。这些数据说明群殴行为是校园暴力的另一重要特征。集体性的校园暴力行为曾经被学者证实为日本校园暴力行为的典型特征。我们认为青少年学生极容易受影视中黑社会‘帮派’‘行会’的影响,在校园中拉帮结派、斗殴打群架,致使暴力活动规模化、组织化,暴力事件复杂化、预谋化和智能化程度上升。
值得重视的是在学校教室中发生的群殴行为经常会覆盖全班同学。

 森田(MORITA, Y.)将这种发生在教室里的暴力参与者划分为四个层级结构:受害者、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幸灾乐祸者(旁观助威者)、未参与者(处于现场旁观者)。还有国外学者(把这种群体参与的伤害事件划分为六种参与角色:即受害人、施暴者、鼓动者、施暴者的帮手、受害人的保护者、袖手旁观者。这种群体参与的暴力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施暴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参与,而且其他学生也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其中并担当不同的重要角色,有呐喊助威的、有帮助施暴的、也有路见不平保护受害者的、还有袖手旁观者。各种不同的角色很自然的形成了“团体动力”,并且正是这种“团体动力”恶化了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使侵害行为的时间延长。“团体动力”造就了这样的一种恶性氛围:参与的学生越多,侵害行为愈持久,其侵害行为的频率愈高。也就是说观众越多,侵害行为就会越凶狠。相反,如果侵害行为没有覆盖全班而只是发生在一个具有亲密关系的朋友团体之中,效果就变得完全是两个样子。另外,在一个班级里如果大部分学生都从属于某一个小的帮派团体,而帮派之间又互相伤害,情况也会非常糟糕。由于害怕被孤立,未被伤害的学生有时也不得不参与到班级里的某一个团体中或者是被某团体中的成员威逼、唆使、拉拢入伙。

 1.4.权势支配下的校园人际关系为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提供了逻辑上的支持

 我们中国是一个有着古老的“师道尊严”传统的国家。教师的地位虽然曾经在历史的某一特定时期由于政治的原因受到了迫害和贬低,但是在这个有着正统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度里的人们始终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坚守和维护着教师们的尊严。而教师呢,出于职业生存的需要也往往在竭力的维护着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如果教师用了不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就有可能发生“角色错位现象”。举例来说,教师用现有的身份来谋求或维护自己的一些“私权”:在公开场合向一些特定的学生(这些学生可能是其父母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学习好、教师的亲戚等)示以宠爱之情,而对另一些特定学生大发脾气,甚至使用尖酸刻薄的语言讽刺挖苦某些特定学生等。非常明显这些“私权”往往不是教师合法的权利,更不是合法的权力。恰恰是在这种不合法的权势支配下的校园人际关系成为了强化学生之间伤害性为的隐性课程。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权势支配下的校园人际关系影响下,老师们为孩子之间的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提供了逻辑上的支持和滋生暴力侵害行为的氛围,并且正是这种不合理的交往关系创造了校园侵害行为的社会大环境。”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不对等关系客观上构成了强化学生之间的伤害行为的隐性课程。

 权势支配下的师生关系容易导致学生受到教师的伤害是一个更加敏感的话题。我国学者季成叶报道:“全球校园暴力躯体施暴者60%来自同学,另外分别有20 %来自教职员工和校外人员。”。国外对这一问题的报道的也很多。例如奥维斯(Olweus)在挪威调查后指出“所调查学生中有2400名小学生和低年级中学生曾经受到教师的伤害,大约10%的所调查的教师伤害过学生,所调查的班级中50%发生过教师伤害过学生的事件。”那么教师伤害学生和学生之间互相伤害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呢?虽然目前还没有研究对此得出正面的回答,但是我们可以从当前师生关系角色错位所暴露出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对此问题做出种种设想。也正因为一些学校的师生关系所暴露出来的太多问题,促使我国加速了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师生关系可能诱致校园暴力行为做出了针对教师的严格规定:“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2.努力方向

 某一位学生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能完全是由于其个性品质或家庭的特殊生存环境造成的而与更大范围的社会环境无关。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有把握的预设:学校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组织机构。如果校园暴力行为作为一个结构性问题的预设而成立,决不纯粹是一个“问题学生”的问题或一个“行为的问题”,那么就有必要对学校自身的社会结构进行审查。即有必要改革学校的传统教育范式,构筑平等而友好的师生关系、重新阐释学习的本质、建设必要的校园秩序等。
从我个人的观点出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2.1改革教育评估和教育评价方式。

 既然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根深蒂固于学校结构性的社会环境和学校不良风气,那么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鼓励学校扎扎实实的改善校风,提高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技巧和师生关系质量,同时在课程设置上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尊严和学习兴趣等。这一切都需要对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办法做出改革:对学校的评估应该侧重于学校中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少数优秀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估;同时教育评估应更加注重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了全员式的、发展的师生平等、和睦相处的教育关系模式。这种积极的师生关系模式要求对学校的课程改革做出相应的调整。

 2.2创造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应该成为教师能够愉悦工作、学生能够快乐学习的师生共同的家园。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需要师生共同创造。对教师来说,要求教师能够努力倾听学生的心语,并把师生之间的这种沟通和交流作为建立师生之间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基础。对学生来说,在倡导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学习模式的前提下,不要忘记对他们的文明教育和礼貌教育:要倡导学生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2.3授与学生应对校园暴力挑衅行为的方法。

 学校里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存在,学生和学生之间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教给学生如何处理和应对一些即将发生的校园暴力侵害行为。譬如西方学者在对中小学生调查的基础上得出结论:针对同伴或同学恶意的挑衅性的行为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请求朋友的帮助、不予理会或不做出挑战行为;而无效的或失败率较高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予以反击、消极承受伤害、无助的行为举止。这说明教师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上是有其独特的作用的。但是教师参与处理校园暴力能否有效还取决于教师的品质、良好的师生关系等。所以学校领导和有权威性的教师应该义不容辞的肩负起抵抗校园暴力的重任甚至要借助于司法机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严重的暴力伤害事故做出有效的处理。

 2.4加强心理辅导,解除青春期心理危机。

 青春期心理危机是指发生于14-18岁左右的青少年中的一种心理障碍。这一时期的青少年,有的突然会一反常态,变得孤僻古怪,脾气暴躁,不合群,常常顶撞父母和老师,甚至逃学拒读、离家出走,或出现暴力行为。这是因为青春期是青少年身体发育的又一高峰期,体内甲状腺激素、性激素等分泌增多,这些激素在促进身体发育的同时,也会提高神经系统的兴奋性。所以青少年情绪波动较大,需要学校、家长加强心理辅导,与他们一起努力,平安度过青春期。

  (河南省焦作市四中  许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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